授權合約
影像暨攝影著作授權使用契約書
立契約人 授權人:財團法人看見・齊柏林基金會(以下簡稱甲方)
被授權人: (以下簡稱乙方)
茲就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得在本契約範圍內使用本授權標的事宜,訂定合約條款如下:
- 授權標的與授權用途
- 攝影著作人:齊柏林(甲方已取得授權標的之合法授權資格)。
- 授權標的: ,詳如附件(以下稱本授權標的)。
- 授權目的: 目的使用。
- 授權用途:甲方同意授權乙方 本授權標的。
- 授權範圍與授權期間:
-
授權範圍:基於授權目的,甲方同意將本授權標的授權乙方使用於
- 授權期間: 年 月 日起,至 年 月 日止。
-
授權範圍:基於授權目的,甲方同意將本授權標的授權乙方使用於
- 授權費用:$ 元整(含稅)。
- 授權方式
- 本案為單次非專屬授權,除授權用途及範圍外,不得將本授權標的作為其它用途或轉作其他各種形式使用。乙方僅能依附件所示之方式使用本授權標的,亦不得將本圖片提供第三人或在上述以外之地方使用。
- 標示義務:
乙方使用甲方之作品時,須於授權標的或出版品資訊頁上清晰標示作品出處:
中文標示:齊柏林 空中攝影
財團法人看見・齊柏林基金會 提供
©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
英文標示:Photo by Chi Po-lin
Provided by Chi Po-lin Foundation
© Above Taiwan Cinema,Inc. - 讓與及再授權之禁止
除本契約第二條所規範之教育單位外,非經甲方書面同意,乙方不得將本契約或本契約之標的讓與或再授權第三者重製、使用、買賣或其他未經甲方同意之運用,若乙方逾越授權範圍,甲方將依相關法令追訴乙方責任(包括但不限於侵害著作權之民刑事責任、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)。
- 合約期滿,乙方須自電腦及網站資料庫中移除本授權標的,不得作任何影像保留或製作備份。
- 乙方設計稿,應先取得甲方同意始可製作。
- 著作權法及智慧財產權保護
- 雙方同意,本契約提供之授權標的,其著作權、衍生著作物及其他一切權利仍歸屬甲方或著作權人,不因授權而有所轉移。
- 本授權標的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,乙方不得將授權標的之一部或全部,為本契約約定以外之任何性質使用。
- 甲方保證享有本授權標的之著作權或業經他人合法授權,並得授權乙方為本契約目的使用,且無侵害第三人權利(包含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等)及違反政府法令之情事。
- 保證條款
為保護甲方之智慧財產權,乙方應保證遵守以下事宜:
- 乙方依著作權法,僅於使用目的範圍內使用圖檔,並本於尊重著作權人權益為使用,並保證絕不將圖檔散布、出租、出售、轉讓,或為其他之用途之使用。
- 因乙方之不當使用或保管不慎導致他人取得圖檔,造成甲方之損害時,乙方願與侵權行為人負連帶法律責任。
- 契約之變更
- 本契約非經雙方以書面合意,不得變更。
- 經雙方合意變更者,應附於本契約之後作為契約之一部分。
- 契約終止及法律效力
- 如乙方違反本約各項約定,經甲方書面勸導後仍未改正,甲方有權逕行終止本約,乙方並需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。
- 本契約終止後,乙方不得再行使用本授權標的或發行。
- 授權終止後,乙方須自電腦及網站資料庫中移除本授權標的,不得作任何影像保留或製作備份。
- 其他約定:
乙方同意甲方得於甲方基金會簡介及業績介紹時,將本次授權實績,收錄於甲方資料庫或露出於甲方基金會網站、Facebook等基金會官方宣傳管道及宣傳製作物上。
- 損害賠償之約定:
乙方同意若因違反本契約書規定,致甲方受有損害,或因此導致甲方須對第三方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時,應對甲方因此所受損害負所有責任及損害賠償。
- 因本契約相關事項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
- 契約之補充及解釋
本契約若有未盡事宜,依著作權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定之
- 本合約乙式貳份,由甲、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。
- 付款方式與付款期限
- 付款期限:合約簽定後7日內支付新台幣$ 元整(含稅)。
- 匯款資訊
國泰世華銀行 大安分行 (013)
帳戶:財團法人看見.齊柏林基金會
帳號:020-03-501905-8
立契約書人:
甲方:財團法人看見・齊柏林基金會
代表人:歐晋德
地址:114740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407巷20弄35號7樓
通訊地址 : 251018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298號2樓
電話:02-2933-0994
統一編號:72954589
乙方:
代表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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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一編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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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月 日